与普通的破产企业相比,单船公司在破产债权构成上具有以下特点:
海事企业即船舶运输企业和海上生产企业,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船公司,是指拥有船舶并以使用船舶进行客、货运输或者进行渔业捕捞、拖带、打捞、救助等生产或服务为主要经营方式的企业。单船公司作为海事企业的一种,其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大部分都是海事债权,但是海上运输、生产的展开也离不开岸上的相关商业活动,因此单船公司势必也负担有一定的岸上债务,所以在单船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债权的种类较为繁多,既有海事债权,又有岸上债权。以下对各类破产债权进行简要分析。
海事债权是指与船舶有关的或者因之而产生的债权。以是否有担保为标准,可以将海事债权分为有担保的海事债权和无担保的海事债权两大类,其中有担保的海事债权在我国包括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三种。“船舶优先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船舶抵押贷款。”[2]最初作为海上商业习惯法的船舶优先权制度逐渐在商人活动中被频繁使用并得到遵守时,便成为商人习惯法的一部分,并沿袭至今。而船舶抵押权“源起于英国普通法中的动产抵押,与大陆法中的‘海事抵押权’相似。”[3]建我国台湾地区的海商法和海事实务都认为,“船舶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系属别除权,而海事优先权之债权虽非别除权,但既然其效力强于船舶抵押权,所以得不参加破产程序而优先船舶抵押权人行使权利。”[4]
无担保的海事债权大多是临时发生的债权,当事人来不及事先设定担保,而且法律也没有将之列入船舶优先权的项目之内。这类无担保的海事债权在航运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有:尚未构成海难救助的落海物品打捞所产生的债权;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权;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该项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等等。
单船公司为了海上运输和海上生产的顺利开展,也需要在岸上进行相关的业务磋商和履行,也需要配置办公设备、缔结合同,因此必然会发生一些岸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单船公司所拥有的岸上财产虽然价值不大,一般仅限于一些普通的动产,也可能还有少量车辆等,这些岸上财产也可能会为岸上债权设定担保,那么岸上债权同样也可以分为有担保的债权和无担保的债权两大类,前者包括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后者则包括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在公司破产时如果还拖欠了国家税款,此时国家税款也将作为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其中在无担保的岸上债权中,合同之债主要是因劳动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借贷合同等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债权;而非合同之债则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