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托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 确认信托行为的成立,必须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在方式上和内容上是自由的,没有一定的限制式上可以用文字形式,也可用口头形式,甚至是默认的形式。在表示内容上,如成立动产信托,债权信托,或财产的保管,或债券的发行,或其他信托事项均可。
2.特定的适法的目的 确认信托行为的成立,应该有一定的目的。有以财产的增殖为目的.以财产的保存不致受损失为目的,以财产的处分为目的等。没有一定的目的,信托行为的产生就失去依据.不会发生或存在。同时,由这种行为形成的目的是必须适法的,有可能达到的。如果这种行为要达到的目的是违法的,或根本无法达到的,不能确认其信托行为的成立。
3.以财产为中心 财产是信托的第一要素。信托当事人的一方为自己或第三者的利益.提出意思表示,以求达到某种目的.就得把信托标的物,即信托财产的产权移转到另一方,而另一方同意为依照一定目的管理或处分其财产,所以没有以财产为中心,信托行为不会产生。
4.以信任为基础 信托是一种为他人管理财产的制度。这种制度的确立必须以人们之间的互相信任为基础。如果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不信任,受托人不能忠贞无私地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履行管理财产的职责,则信托行为难以发生.即使已经发生这种行为.但是互不信任、或带有欺骗性,仍然不能确认其为法律上的信托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