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文昌告诉记者,公诉方和4名被告之间的争议焦点在于,拿到香港炒股的6.87亿元是颜立燕直接给的,还是通过爱建证券给的。若是前者,这就相当于资金给个人使用了,若是后者,该笔资金的流动就是公司行为。而检方之所以认定颜等4人涉嫌挪用资金罪,是因为检方认为从爱建信托挪出来的钱给颜个人使用了。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浩然认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行为必须是个人的名义,把本单位的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而从现有证据看,颜立燕和爱建方面之间的种种资金往来都是公司行为,且有多份书证为证,非个人行为。“如果所谓‘挪用’的资金都是在爱建内部使用,炒股无论是亏了还是赚了都是爱建兜底,都不在颜立燕的掌控之内,怎么能说颜立燕是挪用呢?”陈浩然表示。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认为,挪用资金罪必须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的资金行为,如果要定颜立燕挪用资金罪,那他也只能是马建平等人的“共犯”,毕竟颜立燕不是爱建公司的工作人员。而确立“共犯”,就要有“共谋”行为。
刑法学教授赵秉志认为4被告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性质的“共谋”证据并不存在。因为他们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个人利益。
“说挪用资金罪有点牵强,但违规的嫌疑比较大,毕竟信托资金按照规定不能在自己的证券公司炒股。爱建的几位员工在这个过程中有渎职行为,毕竟他们对这种资金挪到股市炒股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非常清楚。”阮齐林表示。
爱建证券拿回6.87亿元债权之后,由于股票贬值导致资金无法收回。这时爱建信托出现了6.87亿元的窟窿,年报通不过,面临着可能ST(特别处理)。
公诉方指控,此时颜立燕与马建平共谋,以承担这笔不良资产为名骗取资金,将尚未开工建造的爱建新城10万平方米地下建筑虚构为商服建筑,向爱建信托折抵20亿元。2004年5月,颜立燕又虚构了爱建新城10万平方米地下商服建筑,以每平方米2万元价格折抵给爱建信托。“上述资金颜立燕实际占有17.11亿元。颜立燕单独或伙同马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爱建信托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资金,应以合同诈骗罪追求刑事责任。”公诉方称。
赵霄洛和田文昌告诉记者,这两次用爱建新城折抵现金的行为,均因爱建信托出现资金窟窿所致。
庭审当日,证人证言显示,当爱建证券的6.87亿元的股票贬值后,是爱建股份的总经理助理王昌达给董事长顾青提议,可以找颜立燕消化。于是,2003年1月21日,爱建股份董事会通过决议,决定用20亿元购买颜立燕在哈尔滨的爱建新城10万平方米的地下建筑。此后,双方建立了哈爱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爱建占15%股份,王昌达任哈爱达公司的总经理。双方还签订了协议,约定两年后,如果房子卖不出去,哈爱达以每平方米2万元的价格回购。
“2003年12月,爱建信托又出现11.017亿元窟窿。爱建信托请颜立燕再次援手,颜表示同意。用补6.87亿元窟窿的方式进行了‘资金消化’。”赵霄洛说。
在颜立燕卖给爱建的地下商服建筑中,由于规划问题和对人防建筑的误解,有3.4万平方米为结建式建筑,土地证没办下来。
田文昌告诉记者,双方前后对这两个10万平方米建筑签过多次合同,最后于2005年9月30日签订了《最终处置协议》,约定给予爱建13.5万平方米的商服用途面积,不足部分将由哈爱达以2万元/平方米回购。
但公诉方认为,颜立燕与马建平曾私自将回购改为优先回购,且颜立燕虚构了商服用途,没有履约的诚意,构成合同诈骗。
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中有两种行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也就是说先有编造虚假事实,隐瞒事实,欺骗对方的手段,才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合同诈骗是个复合行为,一旦顺序错了,就无法构成该罪名。从这个案子来说,是2003年先签订了10万平方米的商服房地产的合同,过了几年才出问题,建筑因为土地证问题无法完全交付。这是先有目的,然后才有手段行为的,顺序上来说不对。”陈浩然表示。
在陈浩然看来,既然双方当时也签订了回购协议,规定清楚如果房子卖不出去,颜的公司以2万元/平方米的价格回购,“这说明双方对这件事情肯定是讨论过的,爱建肯定是旱涝保收。说是合同诈骗根本不能成立”。
阮齐林则认为,判定是否是合同诈骗罪一个很重要的根据是客观上的还款能力,如果借款的目的是营利性的,还要看他的借款事由是否有诈骗行为,因为还款能力是基于借款理由的。“如果确定了有欺骗,主观上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不行。判断是否是非法占有,一般都是靠推断。比如有还款能力却不还,或借钱后挥霍掉,或携款潜逃等。”阮齐林说。
对此,田文昌告诉记者,颜立燕在法庭上还一再表示,可以协商,也可以服从法院的民事裁决,更具有执行法院判决的经济实力。
记者采访了多位刑法专家,他们均认为,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前提,在这个案子中,双方签约的目的是消化坏账和融资,而合同中回购约定和交付资金利息的事实,印证了双方签约时的融资目的是明确的。而且最后的《最终处置协议》最终又作出了补偿约定,这也就排除了颜立燕公司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该目的实现的可能性。
陈浩然认为,颜立燕和爱建之间的纠葛,充其量是个民事合同纠纷,比如说执行合同时出现了变化或差错,但不能上升到刑事的层面。
对于陈浩然的看法,田文昌也认为,这本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而且是可以妥善解决的民事纠纷,却以刑代民,把民事问题刑事化。“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有纠纷,为什么不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尤其本案是发生在双方具有足够经济实力的基础上,并不存在执行力方面的障碍。这种以刑代民的倾向现阶段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种倾向性是不健康的,更是有危害的。”田文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