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在时的“夫债妻偿”,离婚后也可追回。1月14日,哈尔滨市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事赔偿主张权转移的上诉案。
宋X与谭X原是夫妻。宋X是一家洁具专卖店的个体业主,由于与丈夫感情不和,去年二人开始商议离婚。一天下午,谭X来到宋X经营的洁具店,二人又争吵起来,谭X一气之下将店内价值7万元的洁具全部砸毁。宋X与洁具厂家报案。随后,经法院审理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谭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在案件审理期间,由于宋X已向厂家赔偿了货款7万元,洁具厂家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对民事诉讼赔偿撤诉,并声明:公司将向谭X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转移给宋X。去年7月,宋X与谭X离婚后,宋X以为谭X垫付赔偿款、具有要求赔偿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谭X赔偿她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宋X已代谭X赔偿7万元的损失,厂家将该权利的主张权转给了宋X,因此宋X有权要求谭X赔偿其已支付的赔偿款。一审判决,谭X赔偿宋X损失7万元。
谭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哈尔滨市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