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例外的是该债务是为了购置财物、修建房屋,而这些财物又在双方结婚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自行从事个体经营等,而且此经营的盈利没有归入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在此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为从事经营者一方的个人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过对方的同意,擅自资助与夫妻双方均没有定法抚养或赡养义务的亲朋好友而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的为满足个人私欲而挥霍享受所负的债务,比如一方因赌博、酗酒所欠的债务。
5、双方约定由一方所负担的债务也为个人债务,但双方故意约定以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利益的则约定无效,也就是说此债务仍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6、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以应付日后生活情事的发展,也可以使法官从公平角度来分配。比如夫妻双方在结婚前故意隐瞒自己的病情,欺骗对方以达到与对方结婚的目的,而结婚后因此病的治疗所欠下的债务,则可以由法官判为由欺骗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