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融资渠道。政府债务举借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一般债务融资,发行一般债券;专项债务融资,发行专项债券。除发行政府债券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投资和运营。社会投资者或其与政府合作的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但不承担项目偿债责任。
第七条 统一举借。政府债务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方式统一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含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政府债务。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承担义务教育、基础科研、公益文化、公共卫生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自行举借任何债务。承担高等教育、公立医疗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不得自行举借政府债务,其单位自身债务政府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第八条 限额管理。全市政府债务融资不得突破省级政府批准的限额。市财政局根据存量债务、财力、债务风险及公益性项目等因素分配省级下达的限额,确定区县(含开发区)及市级部门发债额度。
第九条 预算管理。市、区县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将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也应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严格担保。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除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债提供担保。加强对或有债务的风险防控,切实做好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债权人约束。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其违法违规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