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消费者逛商场、超市时,会被保安怀疑偷拿东西而要求搜身。新消法在惩罚性赔偿中特别提到,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害人身自由等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进先对此表示,这些侵权行为必须是造成了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带来了严重精神痛苦,并产生明显的后果,才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遭受一般的精神损害,即使得不到赔偿,法院也可判令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那么什么样的情形够得上“严重精神损害”呢?在司法实践当中,对此可能会有不同的解读和理解。搜身、搜包、搜查,有的人不在意,有的人可能就很在意。有严重损害才有精神损害赔偿,消费者又很难举证自己是严重精神损害,所以经营者搜查身体这个条文就会形同虚设。因此,只要经营者搜身了,那就应当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一旦搜身到一定的程度,赔偿的数额要通过双方协商。
造成精神损害如何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进先认为,受害人说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失,法官要凭经验判断,如果当事人死亡了,对家人肯定是严重的精神损失,如果要求赔偿其他的精神损失,比如说住院了,那就要有医院的证明。如果说是身体有问题,比如高血压,也要有医院的证明。如果是精神恍惚,不能正常上班,那么要有单位的证明。
提高行政罚款上限本意是加大违法者成本,以震慑违法者。如何把握好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个老问题。工商部门一直在加强办案的内部监督措施,比如,设立复核机关,采取一办一审、局长签字的流程。这种流程实为一种制约,复核可以调原始案卷,还可以请当事人重新谈,重新取证。另外,工商部门还设立了信息化系统,比如,分管局长立案签字了,才能走下一个流程,否则提交不了,立不了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