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法律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什么费用,造成残疾和死亡的,应当赔偿什么费用;对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针对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新修改的消保法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同时规定了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同时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此类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也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名人明星一旦代言虚假广告,究竟承担多大责任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处长石宏表示,所谓“连带责任”是不分主次的,如果消费者因假广告受损害,可以要求代言人赔,也可以向经营者、发布者索赔,取决于消费者自己的选择,也可以两个都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指出,这次修改特别强调了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务的虚假宣传,这也是在消法修改过程中,经过调研、常委会审议确定的修改内容。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评价:“这是本次修改的一个非常大的亮点。”她认为,把发布者的责任也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将有利于提升媒体的公信力。在发布广告时,媒体会更加注重审核义务,更加注重自身的信誉给消费者带来的影响。此外,关于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对将来消费者维权会有很大帮助。
北京市消法学会副会长张严方说,把广告的代言人作为个人直接纳入进来,这样的惩处更有力度,同时也把消保法和其他的法律相衔接,填补了广告法中监管上的“真空地带”。
针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进先说:“实践中我们有一个客观标准,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包括当地的收入水平,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支付能力等,涉及程度的,要通过双方协商确定。”
按照法律规定,只要经营者搜身了,那就应当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否则可能经营的义务或责任就得不到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