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当事人还要协助理赔人员查验受损车辆.领取 < 事故车辆理托 ( 承 ) 修单 > ,凭该单到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修理受损车辆。如果要求到其他地方修理,必须在托修单估价范围内修理,超出部分,修车质量及其他后果自负。结案或修车后应在一周内将单据交回保险公司.
如果是一般车损事故,没有人身伤亡应提供以下证明单据:
三是事故车辆修理托 ( 承 ) 修单 ( 单位盖章,修理厂盖章 ) ;
四是修车发票 ( 公车提供复印件,私车交原始件 ) ;
如果涉及人身伤残,死亡事故,除以上证明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一是伤者诊断证明 ( 县级以上医院 ) ;
四是抢救、治疗以及其他各种费用收据,补偿费收据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盖章有效 ) ;
七是伤亡者工资证明,家庭情况证明或者有关情况公证书;
如果是经保险公司同意从国外自行进口的配件应提供如下证明;一是发票,二是装箱单;三是货运单;四是报关;五是税票。 如果是在外省市出险应提供,一是代查勘报告书:二是修车协议书;三是事故照片.
如果单纯人身伤亡事故,请保户要妥善保管好 < 受损车辆鉴定单,并随同其他证明单据一起交回保险公司. 当您按以上程序办好手续后.下一步就是领取赔款。证明单据齐全无误后交由理赔人员结案, lo 日至 15 日可领取赔款,领取赔款时.请携带好有关证件.如果是公车,应带公章及领款人的有效证件;如果是私车,应带车主身份证及领款人的身份证。
特别要提醒的是;车辆修复或结案后 3 个月内不提供证明单据的,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 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