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钢)中石化广州分公司原副经理刘同华涉嫌受贿323.4万元一案,昨天上午在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刘同华在庭上表示,自己非常后悔,希望法庭能够给自己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据公诉人的指控,刘同华在1998年至2006年期间,利用自己担任相关的领导岗位的便利条件,先后收受了李某、陈某和赵某送上的贿赂款共计323.4万元。其中,1998年至1999年期间,当时担任广州石化生产调度处副处长的刘同华,为李某炒卖石脑油提供便利,并先后分7次收受了李某送上的共205万元贿赂款。2001年至2003年期间,担任广州石化环保部部长的刘同华,为陈某获得清洗油罐业务提供便利,先后11次收受陈某送上的贿赂款28.4万元。2006年8月至11月期间,担任广州石化副经理并分管销售工作的刘同华,利用手中权力,为赵某炒卖非标准化油提供便利,还先后四次收受赵某的贿赂款90万元。
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刘同华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对于公诉人的指控,刘同华在庭上表示没有意见。另据记者了解,刘同华在案发后已经退赃款75万元。
刘同华在法庭上供述,他和李某早在1993年就已经相识,到了1998年,那时候市场上的汽车档次还比较低,石脑油就可以充当70号汽油给汽车使用,并且当时石脑油的出厂价和市场销售价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使得炒卖石脑油就有利可图。于是,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就找到了刘同华,通过刘同华的介绍,认识了北京的一间石化公司的负责人,李某通过该负责人弄到了石脑油的配额,并以此炒卖石脑油获利。
为了感谢刘同华的关照,李某先后分七次送上贿赂款。除了一次是送上了一本78万元的存折外,其余全部是用编织袋装着现金交给了刘同华。
而与第二个行贿人陈某的认识,则是通过刘同华的一位老领导的介绍。陈某在广州石化一直都有负责清理油罐的业务,但是为了能够拓展自己的业务,陈某就在逢年过节的时候,向刘同华送上厚厚的礼金。
第三个行贿人则是刘同华的同行赵某,赵某为了能够提高自己的非标准化油配额,先后四次用送“茶叶”的方式,送给了刘同华90万元的现金。
“我其实一直都提防着一些客户,譬如赵某,我在1997年就已经认识他了,也知道他做生意的一些手法,所以对他一直都很戒备,和他保持着一定的距离。但2006年8月的时候很多事情碰巧在一起发生了,譬如厂里不少装备投入生产了,又要开展冲刺完成当年的销售任务,我又开始分管经营了,所以就出事了。”刘同华说。
“那么你有没有归还这90万元给赵某,或者上交给纪委?”公诉人这样询问刘同华。
刘同华交代,所得的贿赂款用于自己的日常支出和炒股活动。
刘同华的辩护人则在庭上表示,公诉方的指控中,部分受贿金额不确切,陈某送礼给刘同华应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而且刘同华也并没有帮助陈某获得新的业务。此外,辩护人还指出,部分受贿的事实也存在着疑问。
在最后的陈述阶段,刘同华向法庭表示,自己现在非常后悔,一直以来自己都是勤恳工作,对于生活也并不追求享乐,但是没有好好学习法律,导致自己走到了这一步。
“我希望法庭能够考虑我一贯以来的表现,以及我的家庭情况,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刘同华说。
“以前的同事们,如果我以前有得罪大家的地方,希望大家能够多多包涵。”庭审结束后,刘同华从被告席上转过身来,朝着数十名前来旁听的广州石化的昔日同事们说道。法官也允许刘同华和家人简短地聊了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