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哈尔滨市的陈某原是中国邮电器材哈尔滨公司的一名司机。2006年,陈某在工作中遭遇了一起由第三人肇事引发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陈某多处骨折和不全性肠梗阻。这一发生在10年前的事故,让陈某关注起了国家在工伤保险方面制定的政策和黑龙江省相应出台的各项地方规定。
对于这起事故,陈某向肇事人提起了民事诉讼。当事双方通过庭下和解的方式,最终以肇事方给予陈某30万元赔偿结束了这场诉讼。
陈某认为,他是在工作中受伤,工伤证明齐全,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理所当然。他向记者展示了当时的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2007年2月对他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书》和哈尔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2010年3月将其鉴定为“伤残七级”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依据国务院2003年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此计算,陈怀恩当时可以拿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两万余元。
然而,他没有拿到这笔钱。直到今天,黑龙江省人社厅依然坚持当时给出的解释,由于陈某恩已接受远超一次性伤残补助额度的民事赔偿,因此他无法获得任何伤残补助金。
对于这样的答复,陈某十分不解:“民事赔偿的额度跟老百姓正常享受法律允许的工伤待遇之间有什么必然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