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受害人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一是治疗费用,即医疗、护理、交通费用等。二是康复费用。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都必须是合理费用,实践中有的受害人无限度地扩大费用额度,对于过度检查或者过度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法官不应予以支持。
第二,受害人因人身损害而产生的误工费。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受害人躺在医院里不能劳动,责任人还应当赔偿其误工费。误工费的额度应当根据受害人劳动的特点来分别计算,因为每个民事主体从事的职业有所不同,其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也存在差异。通常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由治疗康复费和误工费这两笔费用构成。法官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坚持填补原则。侵权责任是填补性赔偿责任,填补原则是指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受害人获得赔偿时不能因此而赚取损失之外的额外利润。如果受害人所受伤害没有达到伤残的程度,那么就应当就此打住,不再赔偿其他费用。如果受害人所受伤害达到伤残程度,就应当在治疗和康复结束之后予以定残。关于医院机构是否应当在一定条件下终结治疗的问题,我们认为,有的医院允许病员长期住院,但是只要穷尽了治疗手段和康复手段,医院就应当予以终结治疗和康复。
第三,侵权导致受害人伤残的,应当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例如,应当赔偿受害人关于轮椅和假肢的费用,以保障受害人的正常生活。
第四,侵权导致受害人伤残的,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如果受害人在经过合理治疗和康复之后,其身体功能仍然受限,就需要确定受害人的残疾等级,并计算其应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对于作为劳动者的受害人进行的一种因其人身权益受到损害,导致劳动能力降低和丧失进而造成收入减少和丧失的补偿金。此处应当明确残疾赔偿金的对象,残疾赔偿金是给受害人本人的,其他人不享有此项请求权。
第五,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按照《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如果加害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所谓严重精神损害,应以受害人所受伤害应当达到伤残为判定标准。受害人所遭受的可能是轻微的伤残,也可能是严重的伤残,只要构成了伤残,就有权利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此处只探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所以其他例如侵害名誉权等侵权不在讨论范围之内。在没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大致会涉及上述这五笔费用的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