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四年前,旅顺口区的伍先生因车祸造成脑挫裂伤,被鉴定为8级伤残。其妻王女士代表伍先生把肇事司机起诉到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此案期间,伍先生的病情又加重了。2005年,经医院鉴定,伍先生的IQ为51,其智力水平和10岁儿童相似。2006年,经重新鉴定,伍先生的伤残等级被鉴定为7级伤残。这期间,当地法院准备开庭审理此案,当时,王女士所委托的法律工作者告知她判决金额不超过4万元。王女士认为以丈夫目前的伤残状况,应该得到更多的赔偿。于是,她求助了张成林律师。张律师帮她分析,如果按照这个案子的发生时间和起诉时间,赔偿额度不会超过4万元,但如果先撤诉,再重新起诉,就可以适用2004年5月1日生效实施的司法解释,能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女士于是委托张成林律师向旅顺口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得到准予,然后重新向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8月,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肇事司机赔偿伍先生各项损失54166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伍先生的妻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今年9月26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处肇事司机赔偿伍先生73879元。
据了解,伍先生老家在黑龙江,从部队复员后在旅顺口区三涧堡镇韩家村安了家,娶王女士为妻,夫妻婚后生有一女一子。伍先生在本村开了个小商店,一家人生活得很幸福。可四年前一场交通事故,使伍先生头部受重伤,神经受损,智力水平严重下降,近似10岁小孩的水平。伍先生无法再经营商店,还需要妻子照顾。现在,一家人的生活靠低保维持。
2002年7月4日17时30分,伍先生骑着三轮车沿旅顺北路走在回家的路上,突然,他被从后边开上来的大货车挂倒,失去了知觉。经医生诊断,伍先生脑挫裂伤,颅内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挫裂伤,肇事车主苏某当时是为了避让横过马路的行人,才挂倒伍先生的。事发后,苏某赶到医院给伍先生交纳了住院押金。2002年7月14日,旅顺口区交警大队对这起交通事故做出了认定,司机苏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伍先生无责任。
2003年8月,大连市公安局交通伤残检验鉴定中心做出鉴定,伍先生属伤残8级。事故发生后,王女士向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车主苏某赔偿10万元。在诉讼中,由于伍先生伤情加重,王女士向法院申请对伍先生智力障碍成因做出鉴定。2005年11月9日,市第七人民医院做出司法鉴定,伍先生的IQ为51,程度和10岁的儿童相似,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车祸是该病的致病原因。2006年3月3日,大连春柳法医司法鉴定所做出鉴定,伍先生由于精神障碍,属7级伤残。比公安机关做出的鉴定高一级。
在法院通知开庭的前夕,王女士委托的法律工作者告知王女士判决的赔偿金额不会超过4万元,因为事故发生在2002年,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不适用最高法院的解释。王女士非常失望,她认为丈夫的伤势严重,应该得到更多的赔偿。
为此,王女士找到了张成林律师。张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如果按照该案的发生时间和起诉时间,赔偿额度不会超过4万元,但如果撤诉,再重新起诉,就可以适用2004年5月1日生效实施的司法解释,这样能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于是,王女士委托张成林律师向旅顺口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得到准予后重新向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就是否适用2004年5月1日生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展开辩论。
今年8月,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采纳了张成林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苏某赔偿伍先生各项损失54166元,由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得太少,只有2000元,伍先生的妻子不服,提起上诉。
今年9月26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苏某赔偿伍先生73879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苏某承担7166元,伍先生负担1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