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2、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3、护理费: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4、交通费: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5、住宿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6、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7、必要的营养费: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8、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9、残疾辅助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11、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12、死亡补偿费: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13、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