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认为,首先,自动门经国家检验合格,当时运作正常。然而自动门有感应盲区,行人正常出入没有问题。但邓阿婆盲区长时间站立,自动门感应不到,所以才自动关闭。其次,关闭力度轻微,邓阿婆年纪大行动不便才会受伤。而且,其外孙女因疏忽将邓阿婆留在自动门处,酿成事故。故银行只愿意承担一半责任。
近日,荔湾区法院判决,银行应对邓阿婆的损伤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医疗费等共计7447.46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银行未能尽力消除设施中对储户人身造成损害的危险因素,据查明,其没有在自动门上张贴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防范措施,故视为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害负全责。
邓阿婆是老年人,行动不便。银行面向各类人群,更应全面考虑到各类人群的需要,保障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