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是对雇主对雇工责任与工伤事故责任之间关系进行协调的规定。
1.第一款规定,只要属于工伤保险统筹的劳动者的工伤事故,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
2.第二款规定的是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进行。因此,对此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工伤事故的概念和特征
工伤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和个人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以及罹患职业病的意外事故。
(二)工伤事故责任的构成
确定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各国立法通例。在这种归责原则指导下,构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三)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致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的,可以通过工伤保险机构获得工伤保险赔付,除此之外,劳动者是否还会享有其他的人身损害赔偿?
该问题实质涉及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人身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或者劳动者罹患职业病,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例如雇主提供的机器爆炸)。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
1.用人单位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相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工伤保险具有特殊的优点: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赔偿;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因此,用人单位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所以,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