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50岁的张书勤和欢欢(化名)的父亲任某都在西安市阎良区科研巷的一个十字路口卖水果,为了争抢卖货的地盘,两家经常发生冲突。2007年2月24日傍晚,欢欢和姐姐路过张书勤的水果摊时,碰到了张书勤的儿子姚某。两姐妹与
姚某发生了口角。由于两家已有宿怨,张书勤上前殴打了欢欢姐妹,导致欢欢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面颊部软组织挫伤。得知情况的任某立即向辖区派出所报警,欢欢随后被家人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出院之后的欢欢神情恍惚,学习成绩急剧下降。2007年3月29日,欢欢向西安市阎良区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除了要求法院判令张书勤赔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外,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张书勤给予其精神损害的赔偿。同年5月22日,阎良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书勤给付医疗费1956.87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60元,护理费360元,但驳回了欢欢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并未附加任何说明。
下,欢欢来到阎良区检察院对法院判决提出申诉,申请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抗诉,要求法院重新确定其精神损害赔偿等请求。阎良区检察院民行检察科的检察官在调查时了解到,欢欢在经历被殴打事件后,不仅学习成绩急剧下降,而且性格和心理都出现明显的变异和障碍,遂认定欢欢的情况完全符合2001年3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
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条件,法院应判决给予其精神损害赔偿。
经阎良区检察院提请,今年5月6日,西安市检察院正式就此案向西安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10月9日,西安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判令张书勤给付申诉人欢欢精神损害赔偿费400元。
办理本案的西安市检察院民行处助检员邵学儒认为,每个自然人都应有生命尊严权、健康精神生活的权利。我国从2001年开始,现行法律中有了对“自然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明确规定。现实生活中,面对一些暴力伤害行为,儿童受到的心理伤害比成年人更大,因为他们正处在成长期,心理承受力脆弱。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情况往往被忽视,儿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并不容易。为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执法者应呵护和尊重每一个生命的尊严,这也是本案抗诉获改判带来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