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此案过程中,法官认为,这起事件属于在帮工活动中致人身损害承担责任的问题。被帮工一方对帮工人在帮工中自身遭受损害,所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或公平责任,不以被帮工一方存在过错为前提。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同时,按规定,在帮工活动中,由于帮工人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自身损害的,可以适当减轻或免除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老李虽说是对车辆进行了拆卸、切割等多道工序操作,但都是在修理厂老板的必要参与指导下实施的,老李从事的仅是一些简易的辅助性工作,该修理厂对老李从事此辅助性工作也予以了默许,双方因此形成了基于修理合同关系的帮工与被帮工关系。该修理厂应对此事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老李在此次事故中对安全隐患未充分注意,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可适当减轻修理厂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