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亮夫妇多次找到婚庆公司协商,要求恢复婚礼录像光盘声音,婚庆公司表示,由于录像机的原因,他们也没办法恢复光盘声音。婚庆公司认为,婚礼现场气氛隆重而热烈,婚庆公司已完成了婚礼当天的任务,录像只是没有声音,不能代表他们没有完成服务,所以拒绝赔偿。在与婚庆公司多次协商不成后,张亮于2009年10月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庆公司由于事先没有检查录像机,没有及时发现机器存在问题,导致录制后没有声音,婚庆公司对此存在过错。而且,婚庆录像属于具有人格意义的永久纪念品,对当事人来说非常重要。因此,婚庆公司应当赔偿当事人的精神损失。在法院的调解下,婚庆公司最后和张亮达成协议,由婚庆公司赔偿张亮夫妇6000元。
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魏晓霞:依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是合同关系,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但是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婚礼录像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由于婚庆公司的过错导致录像的瑕疵,给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当事人有权要求婚庆公司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这一案件提醒广大市民,要学会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越来越多的婚庆公司的管理,设立资格准入制度,以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