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相互劝酒是中国待客的传统习惯,这种习惯长期以来受到人们生活习惯和道德意识的肯定。如果因为好客而承担责任,不仅有违于社会风俗,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与传统习惯背道而驰。发生醉酒中毒事件,由谁承担责任主要看劝酒的人是否存在逼酒的故意。如果当事人明知对方酒量不行,而希望其发生醉酒(即酒精中毒),或者对其发生醉酒采取放任的态度,那么一般应认定具有逼酒的故意。对此,当事人应承担过错责任。而对于怕自己没有尽到“地主之谊”的劝酒行为,一般应认定没有逼酒的故意,不承担责任。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关某虽劝孙某超量喝酒,但对造成孙某酒精中毒不存在伤害的故意,即无过错。孙某自知自己的酒量有限,但感到盛情难却,大量饮酒,造成自己中毒受伤,本身也不存在过错。但我国《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致害人承担责任。但在对受害人遭受损害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实际,依公平原则裁判合理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