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那么就使受害人免除了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而行为人则因担负举证责任而加重了责任,因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行为人也可以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因此,也不失正义、公正。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关于“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者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规定,即属于过错推定原则。
1、过错推定责任适用范围
过错推定原则适用范围的一般规则是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1)国家赔偿责任;(2)用人者的责任;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致害责任、雇主责任和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4)物件致害责任;(5)医疗事故责任;(6)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另外,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工伤事故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构成要件
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时,其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没有原则的变化,仍须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
3、过错推定责任举证责任
(1)原告举证要求。原告起诉应当举证证明三个要件,一是违法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三是因果关系。原告承担这三个要件的证明责任。
(2)行为人过错实行推定。这三个要件的举证责任完成之后,法官直接推定被告有过错,不要求原告提供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主观过错的证据,而是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以及它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举证责任倒置。在主观过错的要件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被告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成立者,推翻过错推定,否认行为人的侵权损害赔偿。
(4)过错推定后果。被告如果证明不足或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推定过错成立,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规定的就是无过失责任原则。这就是说判断责任的标准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比,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责任。这是法律赋予的责任,一种社会的责任,如产品质量、环境污染等造成的损失,往往很严重,对产品责任者、环境污染责任者而言,无过失责任原则有明显的惩戒和预防作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受到损害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
1、适用范围
无过失责任原则适用于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具体的范围是:(1)产品侵权损害赔偿;(2)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损害赔偿;(3)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4)动物致害责任;(5)工伤事故责任,无论是工伤保险责任,还是雇主的工伤事故赔偿,都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
2、责任构成要件
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的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有三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在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的情况下,一方面由于决定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是谁造成了损害结果,另一方面由于主观过错不再是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因而,决定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是因果关系。
3、举证责任
受害人即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在受害人完成上述证明责任以后,如果加害人即被告主张不构成侵权损害赔偿或者免责,自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告所要证明的不是自己无过错,而是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致害的原因,这也是无过失责任原则与推定过错原则的一个重要区别。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引起的,即免除赔偿责任。加害人对上述举证责任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侵权损害赔偿即告成立,被告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1、公平责任原则是对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补充。这三个原则在适用中要采取从特殊到一般,再到补充的顺序,首先考虑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看是否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再考虑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适用过错责任又不可能,损害结果客观上已经发生,不使行为人承担责任又不公平时,这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2、公平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均无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无过错,最容易混淆的就这点。公平责任原则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当事人,有无过错不一定,可能有过错,也可能无过错;公平责任的归责依据是社会公平观念。
3、公平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区别,在适用中公平责任对损害结果一般是分担,过错责任一般是根据过错大小承担。
4、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经济状况好的一方当事人可适当多承担一些,同时还要考虑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