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就赵非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方辽宁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赵非各项损失共计近50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判决书中写明,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10万元,其余费用如护理费、交通费等近40万元均由混凝土公司承担。针对赵非提出的15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法院仅作出5万元的赔偿判决。
对于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赵非的父亲表示“不能接受”。“这次事故给我儿子的打击太大了,一个大小伙子就这么毁了……”
法院的判决中,也未对后续治疗费用作出判决。“我们双方都希望通过这场官司做个了结,但如果后续治疗费解决不了,我们双方还得纠缠下去,太牵扯精力了。”赵非的父亲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