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在诉状中称:“2006年5月13日晚,我来到BABYFACE工体店,观看当晚国外著名DJ的表演,由于二楼A13卡座是一个半开放的包厢,可以看到DJ台,视野很好,于是我就花2300元预定了该卡座。
当晚,当我入座后,经与BABYFACE工作人员确认,该卡座前面的空地属于我及同行的其他朋友。国际著名DJ巨星登场后,突然我见到李某和另外两个个女孩跑到我们的卡座前面观看演出。由于她们挡住了我的视线,我随即要求BABYFACE的工作人员请三个女孩离开。
之后,被告李某冲进我所在的卡座,指着我说:“是你吗?”,随即把我推倒在沙发上,拿起桌上的酒瓶打击我的头部多次。我立即向BABYFACE工作人员求助并要求帮助报警,BABYFACE工作人员不仅不报警,还阻止我报警,无奈我只好自己报警。
工体派出所的警察接警后来到现场,但BABYFACE工作人员在警察来之前已经破坏了案发现场。当晚十一点半左右,警察将我和李某带到工体派出所做了笔录。凌晨三点三十分,做完笔录后,我来到朝阳医院就诊,经脑部CT检查,最终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
我认为,被告李某的侵权行为对我的身体造成了侵害,依法应承担财产、精神损失赔偿的民事责任;被告BABYFACE作为餐饮、娱乐经营者,在冲突发生时,不仅没有尽到制止被告李某侵权行为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在冲突发生后,阻拦原告报警、蓄意破坏现场,存在严重过失。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分别向我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弗拉门戈公司卡13前的通道上并无标志表明该通道归卡13座专属,故他人在该通道上停留并非过错,但李文等人在卡13座观看DJ表演,在被阻碍视线情况下亦可要求在通道上停留的他人离去。故李某同行者在通道内活动及李文予以制止均属正常行为。
从本案现有证据看,双方冲突系李某引起。因此李某应对此次冲突负有责任。李文受伤的合理支出,李某应予赔偿。但李文未举出医院的休假证明及营养费证明,故本院对其误工费、营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文要求李某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但其要求张贴道歉信的方式并无必要,法院确定由李某书面道歉即可。根据李文被侵权的情节及后果较轻,故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李某未就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眼镜损失费举出证据原件予以佐证,且冲突又系其先动手引起,故本院对于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弗拉门戈公司的工作人员及时制止双方冲突,在纠纷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