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遇到工伤保险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问题,此时应如何处理,值得探讨。国外立法主要有四种模式,即选择模式、取代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我国究竟应采何种模式,理论界和实务界观点不一。本人赞成采用兼得模式,理由如下: 一、两种赔偿分别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和法律关系。工伤保险赔偿是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而行使的一种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该种请求权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张的,其本质是国家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社会保障措施,目的是将损害负担社会化,实现对劳动者利益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浅谈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的处理》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浅谈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的处理》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cb2e9ee5d454cad00baf863289bb9c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