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新年伊始,XX法院给人们带来一个惊喜。吴X林诉XX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重审,于2008年1月8日下午2点零10分,XX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并进行了公开宣判。中央电视台和XX市各大媒体到庭进行了采访,当法官宣读到本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判决XX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承担80%的责任,赔偿吴X林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五十余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十万元人民币时,吴X林、妻子、姐姐吴X雯等失声痛哭,三年多的压抑和苦闷突然得以宣泄,就像大坝的闸门突然打开,受到极大压强的水喷涌而出一样,没有任何力量可以阻挡。他们哭喊出了“法律是公正的!”。在场的法官、律师、记者无不为之动容。当吴X林的妻子跪在律师的面前失声痛哭,不停的喊着“谢谢律师!谢谢律师!”时,作为本案代理人眼眶溢满了泪水,太激动、太感慨了。这是一个来之不易的公正判决,对于吴X林和他的家人来说这是自2004年9月29日以来一千多个日日夜夜的煎熬和无奈的等待,包括在原一审败诉时大喊大叫过,他们骂过人,他们也曾大闹过法庭,大闹过地铁公司,他们到过天安门,他们去过全国人大信访,他们也去过中南海;对于代理律师来说付出了太多的劳动和承受了巨大精神压力。
这一判决,开创了三个首例,第一,XX市地铁公司首次被判赔偿落轨的乘客;第二,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属国内最高额;第三,全国人大代表和XX市人大代表联合督办个案.从原一审二审(简称原审)判决分文不赔,到再审重审赔偿80万元,办案法官的专业素质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律师的作用更是功不可没.
大家知道,我国的司法环境决定了代理一审难,二审更难,再审难上加难。如何进入再审这道门槛成为首要的一关,如果仅凭律师个人力量,直接向法院申诉,极有可能毫无结果,所以我们决定寻求公权力的帮助和支持,充分发挥人大和检察这两级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来实现再审的目的。
一、怎样组织案件材料,是决定人大和检察部门能否受理的关键,本案原审问题多多,有主要的、次要的,有程序的、实体的……,审查人员不可能有足够的时间和耐心细细的审查材料,只有将原审判决存在的主要、突出的问题,压缩成言简意赅的内容,展现在工作人员的面前,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经过仔细的筛选,我们选择程序和实体各一突出问题,作为我们申诉的理由。
程序问题是,原审法院剥夺了吴X林的选择权。原判决记载:“……原告吴X林与被告XX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以上可以看出,吴X林提起的是侵权之诉,原审法院却用违约之法律裁判,显然违反了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办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实体问题是,特殊侵权应采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原审法院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地铁列车是高速运输工具,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归则原则”,但原审却以“地铁公司对原告的伤害后果没有过错”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适用法律不当。最终人大和检察部门都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并支持我们的申诉,分别向法院和检察院进行个案监督,我们申诉工作来了个“开门红”。
二、再审开庭期间,我们面对的是法官,为了说服法官支持我们的代理意见,我们不敢存在丝毫大意,有法律规定的直接提供法律规定,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就寻找最高法院各庭编写的司法解释释义,如果没有司法解释释义,就寻找著名法学家的观点,总之,将最直观的、量化的数字展现在法官的面前。
如,地铁是否是高速运输工具,地铁公司代理律师知道这个问题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所以,就提供地铁时速32公里的证据,并依据高速公路车辆最低限速60公里为由,推定地铁列车不是高速运输工具。我们向法院提供了最高法院民一庭的倾向意见,即城市公交车虽然比自行车走的慢,但仍属于高速运输工具,简单讲高速运输工具的判断不是以速度而是以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为标准。被告无言应对,接下来适用特殊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再如,双方过失相抵的比例,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更没有量化的比例,法官万一裁判吴X林承担一半或者大部分责任怎么办?于是我们找到《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法院民一庭编写,黄松有主编第 44-45页)“减轻其赔偿责任所应斟酌的受害人的过失,限于重大过失。也就是说,在加害人负有过失、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情形下,过失相抵后,受害人视同一般过失,不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这样才符合无过错责任保护弱者的立法目的。为了给法官提供更详细的参考,我们又找到著名法学家梁彗星在其《行人违章撞了白撞是违法的》(2001年10月22日发表于人民法院报)撰文,文章对适用无过错责任过失相抵确定赔偿比例问题给予了具体的量化
( 1)如果受害人为全部责任,则受害人的过错比例是100%,相应减轻加害人责任的50%,即受害人可以得到赔偿额的一半。
( 2)如果受害人为主要责任,则受害人的过错比例是70%,相应减轻加害人责任30%,即受害人可以得到赔偿额的70%。
( 3)如果双方为同等责任,则受害人的过错比例是50%,相应减轻加害人责任的10%,即受害人可以得到赔偿额的90%。
( 4)如果受害人为次要责任,则受害人的过失比例是30%,过失相抵无适用余地,即受害人应得到全额赔偿。
为了说服法官支持我们3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结合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三)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四)受诉法院所在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我们为法官提供了充分的事实和准确的数字。首先,地铁公司的过错是重大过错,甚至可以说是间接故意,因为,华林事故发生前就已经发生过滑落、跌落乘客,造成乘客伤亡事故十六起,但地铁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措施丝毫没有改进,实际上等于放任危害事故的继续发生。第二,原告从一个四肢健全的青年,瞬间变成双腿截肢的残疾人,残酷的现实是一个正常人无法接受的。因无钱及时治疗,隔一段时间伤口就会感染,骨刺刺破皮肤,浓、血、骨髓交织在一起流出,惨不忍睹,来自各个方面的精神压力和身体疼痛时时刻刻在折磨着他,使他整日感受痛苦的煎熬,无法过正常人的生活,后果严重。第三,地铁日运输量为200人次左右(据地铁公司网站报道),每天收入600万元,经济能力超强。第四,XX2006年职工平均工资是36097元,列全国第一,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也是首位。所以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并不高。
本案迟来的公正判决证明梁慧星教授的观点是正确的——撞了白撞是反人类的,反道德的,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