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个典型的间接侵害夫妻关系的侵权案件。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为正确审理这类案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经法院审理的侵害婚姻关系案件还比较少见。很多学者倡议法院受理这类案件,但是,除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案件外,法院目前对其他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基本上不受理。在美国,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案件被称为间接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明确规定,干扰家庭关系侵权案件包括直接干扰婚姻关系、间接干扰婚姻关系、直接干扰父母子女关系和间接干扰父母子女关系四种。其中,直接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类似于大陆法系的侵害配偶权的案件,如离间夫妻感情、导致夫妻一方与他方分居或导致一方拒绝回复与他方共同生活、与夫妻一方有犯罪的性交往行为(通奸)。如果实施这些行为是由于当事人父母建议、受害配偶同意、宽恕,或者有正当离婚理由的,则不构成该种侵权行为。间接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是指受害人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患有疾病或遭受其他身体伤害,以致性能力丧失的情形。对该受害者承担责任的被告,对于受害人的配偶因此所遭受的社会地位的丧失及其配偶服务提供的丧失,包括性交能力的损害,应对受害人的配偶承担侵权责任,其责任范围包括受害人的健康损害以及受害人的配偶的婚姻关系损害。此外,向有吸毒习惯的配偶售药,也是一种间接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本案正是由于加害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的健康损害,损害了其性能力,间接造成受害人及其配偶的婚姻关系的损害,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
法院在审理这种侵权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是一种依附于主侵权法律关系的侵权法律关系,不是一个独立的侵权行为。
在这种案件中,存在两个侵权行为法律关系,即加害人在实施一个侵权行为时产生了两个侵权法律关系:一个是主侵权法律关系,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产生的是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另一个是从侵权法律关系,侵害的是配偶权,产生的是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前一个侵权法律关系是主要的法律关系,后一个侵权法律关系是依附于主要侵权法律关系的次要的法律关系。两者是重合的法律关系,而不是竞合的法律关系。因此,主侵权行为的当事人是侵害健康权的双方当事人,而从侵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则是健康权受侵害的受害人的配偶和加害人。雨花台区法院在认定这两个重合的侵权法律关系上,意见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