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王某因建筑事故死亡,其妻以死亡赔偿金属夫妻的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全部占有,分家另居的王某的父母则以死亡赔偿金属儿子的遗产为由,要求按继承关系分割。
案例二,李某因矿难死亡,赔偿款19万余元,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李某父母及女儿的生活费三部分组成。李某的父母担心儿媳再嫁,要求全部掌控赔偿款,提出若儿媳不离开李家,每年给儿媳3000元,若离开李家再嫁,就不给了。理由是,19万元赔偿款中不含赔给儿媳的任何项目。
案例三,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他的已出嫁的女儿要求按遗产继承分得部分死亡赔偿金。他的儿子和儿媳认为死亡赔偿金属家庭成员的共同收入,死者女儿出嫁后已不是家庭成员,不应分得。
案例四,李某因工伤死亡获得赔偿,生前欠王某2万元,王某要求李某家属以死亡赔偿金偿还债务。李某的家属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家属的补偿,不是李某遗产,拒绝还债。
上述案例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诉讼双方都从与死者的身份依附关系出发,以与身份依附关系相联系的法律支持诉求。死者父母与死者配偶发生诉讼的,其父母从血缘关系出发以继承法为依据,其配偶则从夫妻关系出发以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法律依据;死者子女之间发生诉讼的,与死者一起生活者从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关系出发,将家庭共同收入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死者已出嫁的女儿或分家另居的儿子则往往以继承法相抗衡。
结合对司法实践中其他案件的分析,当事人对死亡赔偿金定性无外有这样几种认识:1.死亡赔偿金是死者遗产;2.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夫妻共同财产;3.是精神抚慰金的一种;4.是对死者近亲属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