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害人工资分为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形分别确定:
A.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有纳税凭证、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的合法证明;
B.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①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②受害人不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应指受诉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同或者相近行业(应以产业分类标准、同一行业社会评价标准判断)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误工时间:
A.受害人非持续性误工的: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证明内容为在多长时间内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和劳动);
B.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指伤残鉴定机构对残疾等级程度出具鉴定意见之日)前一天。
C.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
①误工费不包括残疾赔偿金;因伤致残的,误工费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②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证明确定。误工时间的确定标准和依据见《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③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的,实际减少的收入不含企业的经营利润,误工费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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