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这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及责任人赔偿责任标准、继续治疗费用的承担、因人身损害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标准应如何把握。这是该类案件普遍存在且经常发生的现实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从这一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的主要功能在于补偿性,使受害人尽可能恢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即人身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在于弥补损害。也就是说,责任人如果尽到了赔偿责任,就应予以免除继续赔偿的责任,反之就要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客运公司的赔偿应达到范某的身体得到完全康复。范某的后续治疗是在康复期内发生的,说明他的身体并没有得到完全的康复,况且范某的后续治疗与交通事故受伤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客运公司还没有尽到赔偿责任,故应当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原告的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应当由客运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的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这一司法解释的含义应当这样理解,赔偿责任应本着以恢复受害人的身体健康为目的,在一个治疗期间终了后,受害人后续康复恢复期内发生的必要费用仍然可以要求赔偿。结合本案,范某虽然经过三次治疗,但从伤情鉴定结论看,其身体仍然存在反应性癫痫等症状,需口服药物方能控制。这些足以说明,范某的后续治疗费用由客运公司承担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精神的。
第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本案中,被告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脑震荡,并遗有外伤性癫痫,构成十级伤残,留有终身疾患,须长期服用药物控制,这样势必给原告本人和其家属的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和痛苦,其心灵创伤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适当的精神抚慰金,以抚慰范某及家人的心灵创伤
后续治疗费的出现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2、受害人伤势虽然治愈,但需要二次手术,取出为治疗而植入体内的钢板、螺钉等固定物;
3、受害人的伤势已无法彻底根治,需要长期依赖某种药物或治疗手段;
4、受害人虽然痊愈,但要进行恢复器官功能的训练,从而发生康复费;5、受害人伤势虽然痊愈,但需要进行整容,从而发生整容费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