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残疾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尹瑞军诉颜礼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范畴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残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变相的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予赔偿。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3期(总第269期)
2.在城市中小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含派出实习)中受伤致残的,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该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李帅帅诉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上海工商信息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1.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中,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即使自身存在一般性过错,亦不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2.学校应就实习生在实习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学校未对实习单位尽到必要督促义务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实习生的伤害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在城市中小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含派出实习)中受伤致残的,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该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2期(总第230期)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担任其监护人的村委会具有原告资格,有权主张赔偿丧葬费等合理费用,但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村委会诉王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05月07日第7版
4.死亡赔偿金属于赔偿请求权人共同共有,法院应综合多种因素合理分配——郭先菊、余春莲诉杨清平财产分割案
案例要旨:1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因死者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害的赔偿,原则上由赔偿权利人共同取得,属于权利人共同共有。权利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2.人民法院对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应根据赔偿请求权人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赔偿请求权人的经济、生活状况,对死亡赔偿金的依赖程度等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分配,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1辑(总第87辑)
5.消费地和居住地均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其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其住所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沈少红诉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受害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工作在城镇,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其消费地和居住地均在城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其住所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6.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身心健康受损,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李某诉王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违背受害人主观意愿的情况下,多次发送不良信息,导致受害人患创伤后应激障碍,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身心健康受损,受害人要求行为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7.管理人因见义勇为行为引起人身损害,由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属于无因管理行为支出的费用,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施洪权诉顾伟等见义勇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见义勇为救助他人,与被救者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因救助他人而导致身体受损,为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属于无因管理行为支出的费用,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管理人救助行为的受益人,应当偿付管理人因伤造成的损失。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年民事审判案例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