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限期是指在分期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中,在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如果投保人在各分期到期没有缴费,保险公司将给予投保人60天的宽限期限,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就继续有效。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没来得及缴费就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要对此负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应扣除当期应缴纳的保险费。规定宽限期的目的是对保单所有人非故意的拖欠保险费提供一些保护,此外也给经济陷入困境的保单所有人提供一个较为宽裕的筹款时间。
例:2002年3月20日,李先生投保了一家寿险公司的终身寿险,保额10万元,年缴保费2000多元。2003年3月18日,李先生缴纳了新一年的保费。到2004年3月25日,李先生不幸遭遇车祸身亡。此时,李先生的保险已经到期5天了,但李先生还没有缴纳最近一期的保费。李先生的妻子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不会给予理赔。但她还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找到了保险公司,没想到,保险公司很痛快地通过了李先生妻子的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之所以做出给李先生理赔的决定,是根据保险条款中宽限期的规定。这家保险公司的条款中规定,如果客户没有及时缴纳保费,在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60日内,保险公司仍然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在扣除欠缴的当期保费及应补利息后,向李先生的妻子给付了身故保险金。
以上的几个关键期,有的是在任何一个人身保险中都是存在的,比如保险空白期、保险责任期;
有的是在特定的人身保险中存在,比如观察期、犹豫期;
有的则是在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比如宽限期。
观察期、犹豫期一般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而产生,宽限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根据保险法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宽限期给与未及时续保的投保人以特殊保护,但这种保护也是有限的,投保人不能对人身保险合同一签了之,应对人身保险合同的续费问题加以足够重视。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挑选良好的保险代理人希望每一个消费者能够深入了解和运用这些关键期,因为这些关键期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享受权利、承担责任上的风水岭。投保人稍有偏差就可能得不偿失,失去投保的意义。这里是对于普遍情况的一个综述,遇到具体的不同的个案时请咨询专业的保险代理人,以及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