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义务,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运人因过错造成旅客人身及财产损害,应负侵权责任,就交通事故而言,承运人此时构成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此条的规定为受害人选择侵权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此笔者从另外一个角度对此问题进行阐述,即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服务运输也是服务业的一个重要方面。这里所说的服务运输,是指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订立合同,由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简言之,便是经营者借助运输工具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笔者认为,此类交通事故索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既直接有效又合法可靠,有现实和法律上的可行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人身伤害的赔偿有其独特的法律特征,受害人应该综合考虑,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诉讼方式,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示:伤害发生后,应及时报警,受害乘客应立即告知司乘人员,及时请求救助,同保留好车票,记下公交车车号及驾驶员驾驶证号。允许的情况下记下同车乘客的联系方式,以便将来诉讼时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