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受害人家属肖X的索赔要求,其妻的死亡赔偿金按陕西省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272元/年,以20年计算:8272/年×20=165440元,远远高出法院判决的,另精神赔偿肖X、徐氏及三个儿女共计8万元。包括其他赔偿在内共29万元。
肖X的法律依据是: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该复函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陶X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该复函,200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印发了全国各高级法院参照适用。
为了充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上海市高院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于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在城镇有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村居民,可适用城镇居民标准。”河南省高院明确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主要收入来源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山东高院2005年8月22日规定:“农民工在城镇居住超过一年的,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按城镇居民对待。”重庆市的指导意见——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三年以上,且有稳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
肖X和其委托代理人认为新城区人民法院以农村标准确定被害人陶X的死亡赔偿金,这与受害人生前实际身份不符,有违公正的原则,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4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法律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平等予以保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陶X及其子虽在城镇生活,但均系农村居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补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被害人、被抚养人是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分别有不同的赔偿标准,故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作出〖(2007)西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肖X不服终审判决,4月19日到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申诉立案,被告知如要再审此案,按程序应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民事再审。4月23日,西安市中院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已正式立案。
为打这场维权官司,肖X几乎停止营业,为了节省开支,他把原先租住的房子退了,吃住在30平方米的工房间,里边堆满了机器和杂物,房间充满了油腥铁锈味;他9岁的儿子无人看管,只能寄放在老乡家里。每月还要给两个女儿和老母亲寄生活费,日子过得实在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