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法院判决,除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支付的5万元,其余11万余元由被告章某支付。
此案的审理和判决引起了江苏法学界不少专家的关注,他们对法院的判决议论纷纷。对于孔某误工费的赔偿,法学界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孔某旅居的美国为计算基准地。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况且该《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由此可见,该解释出台的本意,就是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我国标准赔偿。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虽然规定了计算基准地可选择适用,但依据该解释第三十五条,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应为赔偿权利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而这仅指国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所以,我国应为赔偿的计算基准地。持此观点的人还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地法是侵权行为的基本准据法。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双方当事人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可见,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制度,是将侵权行为地作为侵权行为的基本准据法。
第三种观点认为,以上两种做法均有不妥之处,应在我国的赔偿标准与孔某旅居的美国的标准之间选一个中间值赔偿。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的判决,看上去虽与上述第二种观点不相符,但南京大学几位法学专家却对鼓楼区法院的这份判决大加赞赏。专家们认为,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地法是侵权行为的基本准据法,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侵权行为地往往带有偶然性,用这种偶然原因发生地的法律决定行为人的责任,不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当事人的利益也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如果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不问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的住所和居所,不问争执问题的类别及所涉侵权行为的种类,这是违反常理的。
专家说,该判决首先体现了损害赔偿的完全赔偿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的公平原则,既是民事立法原则,又是民事司法原则。公平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的体现之一就是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是相对于公平原则的下位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也体现了完全赔偿原则。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不同国家国民的生活费用和工资收入水平相差也较大,一律按我国境内标准赔偿,对于来自经济较我国发达的国家公民、华侨而言,由于不能补足其损害,有违我国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的功能价值及损害赔偿的完全赔偿原则,有失公平。
其次,符合《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是我国法院的义务。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权利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两个人权保护公约,这两个公约均对人的生存权给予明确具体的规定。特别是我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当遵守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其他规则,履行相应义务。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有公平原则、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等,对外国人、旅外华侨的赔偿按我国标准计算的做法与世贸规则的公平原则、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等基本原则不相符。
第三,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果不考虑受害人的损失情况,一律按我国的标准赔偿,则对来自较我国经济发达的国家的受害人,不能补足其损失;对来自较我国经济落后的国家的受害人,则可能存在不当得利,直接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符合法制统一原则。从我国现行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参加的国际条约有关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对特殊行业损害赔偿的标准也并非按我国国内一个标准,而是内外有别的。如1993年11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 17日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中规定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损害赔偿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则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元人民币。个别场合对外国人的赔偿规则,亦应成为普通情况下对外国人赔偿的通用规则,否则违反同一性的逻辑,违反法制统一的原则。
不过,一些法学专家也认为,在坚持适用完全赔偿原则的前提下,还应适用侵权行为法中的衡平原则,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适当减轻赔偿数额,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加公平。诚然,如果无限放大外国人或旅外华侨的权益,使其赔偿额远高于中国内地几倍甚至十几倍,对在中国境内的加害人而言,无疑是个天文数字,全部赔偿将可能使加害人及其家属生活陷于极度困难。基于保护加害人生存权的考虑,可以适当减轻赔偿数额,此即损害赔偿的衡平原则。
至于适当减轻赔偿数额,适当到什么情况,减轻到何种程度,还需要我国立法机关出台相关法律加以解决。因为立法有个过程,专家建议,目前有关部门可先制定限额赔偿的制度,规定最高赔偿额,对赔偿数额作出某种限制,将使处理结果更为公平。智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