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不足部分,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赔偿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归责原则,也是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归责原则,比较容易理解。它分为两种形式:单方过错和混合过错。在单方过错的情况下,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在混合过错即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情况下,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归责原则。因为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具有较高的危险性,而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给予特别的法律保护,为此,《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23条对该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就是说无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均须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不是说机动车一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仍需区分单方过错和混合过错两种情形分别处理:在属于机动车一方单方过错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属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单方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在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情况下,不是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而是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何谓“适当”,《道路交通安全法》未作出量化规定,但该适当减轻的赔偿责任,一定低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按照其过错比例计算得出的赔偿责任。为便于操作和执行,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8条对适当减轻的比例作出了明确规定:当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时,分别减轻机动车一方70~80%、50~60%、20~30%、10~20%的赔偿责任。其中当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时(也就是在属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单方过错的情况下),减轻机动车一方70~80%的赔偿责任,即机动车一方承担20~30%的赔偿责任,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相抵触,因而是无效的。
3、公平责任原则。该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补偿又显失公平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对因意外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作出规定,《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弥补了这一不足,在第57条作出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赔偿责任”,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