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的机动车在交易时,原登记车主和交易后的实际车主为了省事、省钱没有去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而只是订了一纸协议,有的甚至是口头协议,在发生交通事故形成纠纷诉至法院时,受害人索赔时,一般都起诉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作为共同被告。对此类问题如何处理,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的法官认识不尽一致,处理的结果也不尽相同,有的认为原车主应当与实际车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有的认为应由实际车主承担责任,原车主不承担责任;有的则有认为应由实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其没有能力赔偿的部分有原车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此类情况下,不应让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第一,交通事故的归则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机动车一方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时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否则,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对于原车主来说,其根本就不控制车辆,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对事故的存在过错,让没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第二,从利益衡量上说,也不应由原车主承担责任。因为车辆在实际车主的占有下,该车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均归实际车主,原车主已经不能从该车得到任何利益,车辆的利益由实际车主享有,该车产生的责任也应当由实际车主负担,如果让不享有任何利益的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权责相一致的原则,也显失公平。总的来说,就是谁控制车辆谁担责;谁有利益谁担责。有人提出,如果不让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有的车主为逃避责任可能会串通他人,与没有赔偿能力的人订立车辆转让协议,来逃避赔偿责任。为避免该情况发生,可以规定,原则上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实际车主没有能力赔偿的部分原车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