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小区屋顶砸伤业主、砸坏业主财物由谁承担责任?
居住在某小区的李先生早晨起来,打算开车出门。上车刚打着火,就听车顶传来一声巨响。前挡风玻璃被从七楼顶层滑落下来的积雪砸得面目全非,自己的手部也被玻璃划伤,再下车一看,车顶也被砸凹了进去。
李先生就此事向物业进行交涉,他认为,车是在小区内出的事,物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物业表示只负责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和养护。同时,物业已经尽了相应的告知义务。物业为避免发生类似事件,已经提前在每栋楼的山墙上张贴告示,以提醒住户不要把车停到墙根附近,所以,物业公司对此类事件不应承担责任。
问题二、村自建房屋冰雪滑落伤人谁担责?
某周日,大雪初晴、艳阳高照,居住在某村的王某在自家院中观赏风景,在进入家门的时候,一不留神被从四楼掉下来的一块冰雪击中肩部,雪水溅了一身,肩头立刻肿了起来。去医院检查治疗共花去400多元。王某居住的房屋属于村自建房屋(错层),共三层居住三户人家,李先生家的房屋包括一层二层以及地下一层,楼上邻居房屋包括二层三层及楼顶一层。目前没有物业管理。王某向居住在楼上的朱某要求赔偿,朱某认为下雪属于天灾人祸,自己不承担责任。
法官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所以,对于前面两个问题,原则上应由屋顶的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对于李先生在自己所居住的小区被冰雪滑落造成车辆和人身损害问题。
一、住宅楼屋顶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共有部分”。
根据法律规定,用以居住的建筑物被分为业主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确列举外墙面、屋顶、通道等属于共有部分。而非业主所有的专有部分。即顶层业主不属于楼顶的所有人,亦非法律意义上的管理人。
二、业主可以将“共有部分”管理权委托物业企业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0条、72条的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同时,还规定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显然,李先生所居住的小区已经委托物业公司来对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
三、物业企业应对该事件承担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二,对于王某在村自建房屋中,被楼上邻居家屋顶积雪砸伤问题。
一、该案例楼顶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共有部分。
王某居住的村里自建房屋(错层),即楼中楼。楼顶层作为房屋的一部分已出售给了顶层居住的房屋所有人朱某。即楼顶已经属于朱某的购买面积的一部分,并且顶层还有部分房屋建筑。所以,该顶层的管理权属于顶层的所有者,即户主朱某既是该顶层的所有权人同时也是管理人。
二、作为楼顶的所有权人,朱某应对王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该案例中,朱某认为王某受伤属于天灾人祸,是错误的。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屋顶冰雪属于建筑物上悬挂物。建筑物悬挂物致人损害应有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故朱某应为王某所受损害承担责任。
若朱某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于冰雪滑落致王某受伤没有过错,则不应承担责任。按照常识,冰雪融化一般发生在天气较好、温度回升的时候。所以,房屋所有人和管理人,都有一定的时间去清理房屋上的冰雪。如果房屋管理人或所有人明知冰雪在融化,明知存在冰雪滑落伤人的危险而置之不理,不积极清除,放任不管,则可以推定房屋管理人或者所有人主管上存在过错,不能免除责任。
另外,对于农村自建房屋(宅基地),城市小区中业主专有部分的悬挂物、搁置物侵权的,一律适用《民法通则》126之规定。由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引用法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