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出版物的盗版,曾被认为是一块巨大的“坚冰”。其中,权利人得到的赔偿过低,维权颇有些得不偿失,难以形成对盗版企业的遏制,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这块“坚冰”正在融化。
近日,据报道,中国某某出版社有限公司起诉苹果公司,因发现在苹果电子商贸公司经营的网站上下载并安装iTunes软件后,即可通过该软件访问被告苹果公司经营的苹果在线商店(App Store),并购买和下载含有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中国某某》大量内容的应用程序用以在苹果公司的iPad和iPhone产品上阅读《中国某某》的大量内容。中国某某出版社认为苹果公司严重侵犯其著作权。市二中院一审判令苹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某某52万元。苹果公司认为判决赔偿数额过高,向市高院提起上诉。
在许多人对著作权侵权赔偿金额的固有观念中,可以体现出著作权的价值一直是被低估的。侵权者被判赔偿的金额,如果其造成的著作权人的损失是被客观、公平地评估的,那该是多少钱就应该是多少钱。赔偿几十万、几百万就不一定就是赔偿过高,赔偿几万、十几万不一定就是合理的。今年备受关注的《著作权法》修改,修改草案中也拟将法定赔偿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被业界认为是本次修法的重大突破。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体现社会对知识产权观念的进步以及加大对侵权盗版的打击、威慑等努力。
而另一个更加理想的状态,是在使权利人得到应有的赔偿的同时,还要做到逢盗必惩。香港廉政公署廉政专员汤显明曾对他的肃贪理念有这样的表述,“死刑并不能阻吓贪污犯罪的发生,因为只要有高利润在,杀头的生意总会有人做;而“逢贪必被抓”则属于那种肯定赔本的买卖,不会有人做。所以,反贪机构的关键是要做到对腐败 零度容忍 。”这其实在更大层面上的打击违法行为中同样适用,因它使得违法者难以存在侥幸心理。虽然这在目前电子出版物的盗版等领域,具体实施有很大难度,比如权利人维权成本高,难以对电子出版物的侵权一一维权,网络信息量太大,取证难以一一涉及,公众对此类盗版行为还过于“宽容”等,但这仍不失为为之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