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认为,沭阳医院对侍某的医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正是沭阳医院有过错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了侍某某的死亡,沭阳县医院对此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沭阳县医院不具有开展心脏多瓣膜置换手术的资质,却对患者实施上述手术,从而造成患者死亡,医院存在重大医疗过错。
患者存在人造心脏瓣膜置换手术的禁忌症,沭阳医院未尽注意义务,贸然对其实施手术并致其死亡,医疗过错明显。
医院在对患者实施手术之前的术前准备不充分,存在明显过错。
医院在为患者实施手术的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心肌,致使患者心肌出现不可逆损伤。
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匆忙停机,造成患者缺乏有效的循环,致使多脏器出现衰竭而死亡。
沭阳医院不具备实施本案所涉手术的技术力量、设备和设施,在患者病危时既不具备抢救所需的有效设备,更没有予以积极主动抢救。
沭阳县医院在尚未补足患者血容量的情况下,大剂量使用多巴胺,加重心、脑、肾等重要脏器缺血缺氧,最终导致患者出现多脏器功能衰竭,存在明显过错。
综上所述,沭阳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沭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沭阳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在宿迁市医学会行医疗事故鉴定,认定医院存在超范围行医等过错,但认为医院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原告申请到江苏省医学会再次鉴定,在再次鉴定的过程中,医院伪造鉴定材料,省医学会以医疗机构提供需要材料为由终止鉴定。由于医疗机构的原因导致再次鉴定的终止,医院承担不利责任。医院再次申请司法鉴定,原告委托代理人坚决不予同意,医院最终以35万元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