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称,由于冲印店的过错,造成该公司商业信誉受损,在与客户协商过程中,该公司采用现金方式赔偿了12万元,拍摄费也没有收取。考虑到冲印店的实际赔偿能力,最终决定索赔10万。
对此,冲印店认为,A公司将胶卷交付冲洗时,并未强调是用于广告宣传的重要胶卷,也未提出保价服务。按照行业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只需按同规格胶卷的市场平均价格的五倍予以赔偿,即1800元。
经过法庭调查,A公司称赔偿了客户12万元,但未能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实,比如包括正式发票或其他财务凭证。此外,A公司在此次广告拍摄过程中,摄影师交替使用了胶片相机和数码相机。
法院认为,冲印店丢失胶卷显然构成违约,胶卷的丢失会给A公司直接带来商业利润损失及对其他方的赔偿,冲印店均依法应予以赔偿。而冲印店所提的赔偿方案属于行规,不属法律规定,不能直接以此确定赔偿范围。
同时,胶片丢失并不等于无法交付照片,更不必然导致其客户无法使用艺人肖像权,A公司自愿赔偿客户12万元法律上并不禁止,且真实性不明,故冲印店只能在合理范围内对其进行赔偿。
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马国华律师建议说,消费者在冲洗重要价值的胶卷时,可以同商家书面约定好赔偿数额,或者对胶卷进行保价,由消费者支付一定的保价费(一般在3%以内),这样万一丢失胶卷,商家的赔偿责任就会非常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