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谓“肖像制作权”就是指自然人决定是否可以制作、包括以何种手段来制作自己肖像的权利。肖像权人既可以允许或委托他人制作通过
照相、描绘、雕塑、绣制等手段来为自己制作肖像;亦可以自己制作自己的肖像,如自拍、自画、自己雕塑等,但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他人不得擅自制作肖像,并公之于众。
(二)所谓“肖像完美维护权”,即指自然人有权维护自己肖像的完美性并有权禁止他人的毁坏、歪曲及玷污行为。
(三)所谓“肖像使用权”即指自然人有权决定对自己的肖像是否可以使用,如何进行使用,由何人以何种方式予以使用,以及使用肖像的目的等问题。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他人不得随意使用他人的肖像;而且获准使用肖像的人不得违反肖像权人的授权使用范围。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别人的肖像,肯定是侵犯别人的肖像权。但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是否是侵犯肖像权呢?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即使以公益为目的,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也是侵犯肖像权。
(四)新闻肖像权。在肖像权的内容问题上,其典型案例就是电影《秋菊打官司》。这个电影很有名,其最大的特点之一,即其很多的场景都是采用在现场偷拍的方式来完成的。所以其中的背景演员都是自然而然地在街上活动的一般群众,这样电影中就多次出现了一个陕北的女士的身影。电影上演以后,这个女士认为她精神受到了损害,肖像权也受到了损害,因为电影是典型的以营利为目的之行为,于是就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最后却败诉了。理由是什么呢?就是所谓“新闻肖像权理论”。此说认为:当一个人的肖像被包含在一个整体事件的完整画面中的时候,个人的特性就为共性所融合了。这个时候你的形象就是大众化的形象,此位妇女的形象即是一位普通的陕北妇女的形象,故如果在新闻肖像中没有重大的对个人不利的因素,即不能认为是侵犯了肖像权。所以正是基于这个所谓的“个性被共性所融合”的理论,这个案子就不能被判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