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院受理万某诉周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后,依法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周某,周某见诉状上写有“周某将我强奸,使我怀孕并生一男一女”等内容后,将诉状张贴于公共场所。原告发现后,再次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对周某提起诉讼。
分两种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种情形是:如果“强奸”属实,则被告行为虽然有损原告的名誉,但考虑到被告所散布的不是“捏造的事实”,因而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第二种情形是:如果“强奸”不成立,则被告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理由是被告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三个构成要件。1、周某实施了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既然“强奸”不是事实,那么万某将之写入诉状,便成了捏造的事实。周某将错就错,将这一信息公诸于众,让第三人知悉,属于披露、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且影响到社会公众对万某的评价。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在侵犯名誉权构成要件中,法律并未要求“捏告事实”与“散布捏造的事实”必须是同一人,因此本案中,即使周某散布的是万某捏造的事实,也不影响其侵犯名誉权的成立;2、周某主观上具有侵犯万某名誉权的故意;3、周某实施这一行为是为了让第三人得知。这正证实了上述第二、三两个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应该先查清万某所称的“强奸”行为是否属实,再在充分考虑到原告自身过错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