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自行向一审法庭提供了视频,并申请法院调取公安机关掌握的视频。该视频是连续的原始形成的,显示上诉人没有任何前述行为。因此,应当认定上诉人没有被上诉人对外宣扬的违法行为。但一审没有给予查明认定。
既然上诉人没有前述行为,那么无论被上诉人以何形式、在何范围内无中生有,将上诉人本没有的“摸女孩行为”在不同场合进行宣扬,这对一个年近50的中年男人来说意味着什么?如果说报纸上、网络上无人知道上诉人是谁,那么,现场的工作人员不知道“一个男老师摸女孩”的人所指是上诉人吗?
上诉人没有摸女孩,却被人宣扬摸女孩,如同法官没有枉法裁判,却被人宣扬枉法裁判一样,这种无中生有的“栽脏”,这种对人精神、心灵的伤害之深,相信凡是当事者、经历者都能体会得到,何况上诉人还因此遭受暴打,而始作俑者却未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呢?
人民法院的判决,针对个体是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针对社会则是对社会行为有指引作用。
本案一审所形成的判例,未维护上诉人权益是小,但对社会行为错误指引是大:辱骂、栽脏他人,报纸、网上宣扬他人摸女孩,并找人把无辜之人打伤无须承担责任!上诉人不懂法,但当看到一审黑白不分的判决时,还是莫名惊诧。
即使最终得不到任何赔偿,上诉人也要将此案进行到底,无论该案最终结论如何,上诉人都决定将此案判决及相关证据上网公布。
既然从某到小区、从纸媒到网上无中生有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那么上诉人自行公布客观存在的晚报报道、网上报道、现场视频、上诉人被打的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文件、以及两审法院判决等,上诉人判断,也绝不可能承担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