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国加入之《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公约》第六条之规定,所有人均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工作谋生之权利,进而在“在保障个人基本政治和经济自由的条件下达到稳定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工作与经济自由权不仅是社会经济权利之核心,更是基本人权之核心,国家应尊重、保障并尽力实现之。在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日益灵活就业实践与多样化就业状况造就了千千万万城市小摊贩,作为工作谋生之劳动者,他们与政府官员和企业家同样高尚而光荣。在工作中,择业与经济活动自由应得到保护,人格尊严应获尊重,人身与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有权免于匮乏和任何歧视。
同时,我国现行压制型的城市管理模式却因依据之不足,过程之冷酷,执法者之良莠不齐,对财产与人权之剥夺,而表现出浓厚的权力滥用和社会排斥色彩,几乎成为凌驾于国民和法律之上的强横无理、盛气凌人之公权力的一个缩影。
这使小摊贩的经济自由权与城市管理权之共处愈加困难起来。自然,任何权利(及权力)必然有与他者分离独立之前提,相争相索之利害关系,彼此对抗之紧张对立。但权利之间绝非只能是激烈冲突,只要通过符合“正义”和“民主”之公共政策在所有主体之间划定一道相对公正的界限,众多权利便能相安无事,和谐共处,形成一种适当平衡和相互依赖的建设性关系。因此,若继续以“市容市貌”之名行排斥歧视之实,则类似悲剧势难避免,正如假“公共利益”之名的巧取豪夺必然导致 “最牛钉子户”一样,最终两败俱伤,谁也休想安生。唯有相互尊重和容忍,方能带来真正和谐。
在故意杀人之刑事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存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本案中,以身殉职的李志强被追认烈士,并无任何过错,但无疑,我们的城市管理模式和公共政策却存有过错,因此将李志强与崔英杰同时推向毁灭深渊。北京市一中院判决虽对此语焉不详,但既判处崔英杰死缓刑,则可见司法机关既忠实于慎用死刑之司法政策,亦对本案中的深层社会矛盾进行了某种程度的检讨,我甚至更愿意视之为对无数受侮辱和受损害者的迟来道歉。而在深刻社会变革中,作为正义最后堡垒的司法权如何率先垂范,通过个案判决中对法律的不断诠释,引导整个国家加深对民权的尊重与对现行制度的反思,更是一门“使我们自己和世界变得更美好的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