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如何收集个人档案,什么内容的个人资料能够存储,收集到的个人档案如何开放利用等应该作出详细的规定。
对不同主体在搜集、利用个人档案时所必须遵守的规定作出详细的要求。任何档案的公开都必须有完整的记录,对公开的时间、性质、目的和对象都必须有清楚的记载。如果公开的档案最后证明没有公开的必要,而且由于这种公开给被公开的个人造成了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做出档案公开的机构或个人应当就自己的过错或失职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编写传记需查阅某人的档案,一定要经过本人或遗属同意,而且要有主管领导批准,才能调档;办理出国成绩证明,一定要本人亲自出面,或本人委托他人的手续齐全才可以代理。
对个人的档案应有知情权,必须有相应的程序和制度保证个人有权接触与其本人相关的档案,并且有权对错误的资料要求更正。
当然,个人隐私只有在符合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范围内受到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服从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这是各国立法所共同遵循的准则。所以,应该明确在下列情形下,高等学校公开和利用个人的档案记录,不需要取得权利人的同意,没有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如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为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必须调阅某人的记录;用人单位核实毕业生身份的真伪;各国大使馆、外国院校核实某人的学籍、身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