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认为,被告B公司为获取实名注册费收入,在先向原告收费注册“亿房”网络实名后,又受理王俊注册“亿房网”实名,使被告人王俊利用原告“亿房”商标和亿房网的知名度,误导用户进入“武汉房屋信息网”。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注销在网站上注册的“亿房网”实名,终断“亿房网”实名与武汉房屋信息网的直达。同时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将“亿房网”作为网络实名注册,“亿房网”与原告的“亿房”仅多一个网字,可能使他人产生一定误认,有不正当竞争之嫌。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确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范围属于商标国际分类第38类--电信类。因此,原告的注册商标只有在这一核定的范围内得到保护。个体工商户王某开办的个人网站,通过注册“亿房网”网络实名,进行房屋信息服务。其在商标国际分类表中属于第36类,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保护范围不属于同一类或相近类群,遂作出一审判决,B公司接受王某注册“亿房网”网络实名不构成对原告“亿房”商标侵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据悉,原告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并考虑将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商业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进一步提出上诉。
此案已引起业内人士关注,认为该案的最终判决对同类型网络实名纠纷有着重要作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