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李某行为已侵犯隐私权,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将判决书从个人博客网页上撤销并书面致歉,赔偿名誉和精神损失共计5.2万元。被告李某辩称,将判决书发布在个人博客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将判决书上网、让公众易于查询,已成为我国法制改革的一种趋势,既不具有违法性,也不存在损害后果,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在个人博客及其他网站公布的是经法院公开审理的法律文书,该文书信息不但任何公民均可查阅,而且目前人民法院也鼓励将判决书上网,接受社会监督,因此有关判决书的内容不能构成公民的隐私。虽然被告将判决书上网时未作一定技术处理,存在一定瑕疵和过错,但过错程度并未达到侵犯隐私权的地步,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宣判时是要公开进行的,无论是否涉及隐私。这实际上意味着法院的判决是被大众知晓的,因此将判决书上网并没有侵犯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