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概算规则。对于纯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慰抚金赔偿算定,适用概算规则。法官将案件情况分为加害人过错程度的轻重、受害人被侵害的精神利益损害后果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及经济状况和受害人资历这四种因素,基中前三种是着重考虑的因素。在计算时,首先按照当地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一般限额、分成低、 中、高三个档次,按前三种着重考虑的因素确定适用哪一个档次;然后再按照其他因素在这一档次的幅度中,上下浮动,最后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三是参照规则。当确定精神利益中财产利益损失的数额时,可以参照其他标准确定赔偿金数额。一是,参照受害人在被侵权期间可得利益的损失数额。在营业组织的人身受到侵害时,这种可得利益的损失较为明显,较容易计算。实际上,这种损失就是受害人侵权期间受到的财产不利益。二是参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而获得的财产利益数额。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是不法所得,可视为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计算出侵权人侵权期间的非法所得,即可确定赔偿金数额。三是参照某些人格权转让使用的一般费用标准。在肖像权、名称权转让使用中,可以约定一定的使用费。对此,有约定使用费数额标准的,依其约定标准计算,没有约定标准的,参照类似使用费的一般标准,确定赔偿金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的办法讨论较多,下例供参考。 邓瑞卓(1999)提出的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即系数化公式。假定:A----精神损害应得赔偿额;b----受伤害之时至住院之前的肉体与精神痛苦的基本赔偿额,以小时为标准计算,不足1 小时者按1小时计算;b'----伤势轻重与伤痛程度(10%~100%);c----住院期间的肉体与精神痛苦基本赔偿额,以日为标准计算,不足1日者按1日计算;d----受害人出院后肉体与精神痛苦基本赔偿额;e----丧失生活享受的基本赔偿额;f----伤残等级(10%~100%);g----残废者之每位亲属精神损害基本赔偿额;h----残亡者与其亲属的亲情关系程度,父母、子女、配偶为100%,兄弟姐妹为80%,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为60%,其他亲属为40%,如果低等级者与伤亡者形成事实上的共同生活关系呈扶养关系,按100%计算;I----法定生存年限为70岁,70岁以上者按3年计算;I'----残废者评残时的年龄;I''----亲属在受害人评残或死亡时的年龄;j----丧失亲人的基本赔偿额。①一般伤害的赔偿额:A=b(1+b')+c+d。②残废者的赔偿额:A=b(1+b')+cb'+f(I-I')(d+e)。残废者每位亲属的赔偿额:A=g[1+hf(I-I'')]。③受害人在受伤时立即死亡,每位亲属的赔偿额:A=j[1+h(I-I'')]。受害人非立即死亡,死者在受伤后至入院前死亡的,其赔偿额:A=b(1+b')。死者在住院期间死亡的,其赔偿额:A=(1+b')(b+c)。各亲属在上述期间的精神损害赔偿额:A=g(1+hb'),b'按最高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