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由于精神伤害的特殊性,对精神伤害的结果与精神伤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和精神伤害结果诊断定性和轻重程度定量鉴定,要比躯体伤害结果诊断的定性和轻重程度定量鉴定复杂和困难得多。先要明确诊断,再根据案情需要,分析受害人精神障碍与伤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又称为法律关系鉴定。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精神伤害轻重程度的鉴定标准。在司法精神病鉴定实践中,一般都参照有关躯体损伤程度鉴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所列损伤的鉴定标准和方法。作者采用上海郑瞻培、吴军等提出的精神障碍轻重程度评定方法,根据精神伤害与精神障碍之间的关系来评定。考虑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伤害后出现精神障碍的临床特点,精神障碍持续时间和转归,精神障碍时社会适应能力进行综合评定。
我国大多数学者对精神伤害的精神障碍轻重程度评定,都采用“三分法”,即根据精神伤害与精神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评定。一是精神伤害与精神障碍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二是精神伤害与精神障碍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可分为“精神伤害之重伤害,精神伤害之轻伤害和轻微伤害”。
精神刺激和精神伤害等社会心理因素对精神分裂症的发生是外因,只起到诱发作用,一般不评定伤害轻重程度,只判定伤病关系,以提示受害人的发病与伤害行为之间只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也有的学者提出,将这类疾病归于轻微伤害中。心因性精神障碍的精神伤害与精神障碍之间为间接因果关系,既有病前患病倾向、人格不健全,又有精神伤害的诱发作用。根据具体精神障碍的严重程度和预后,可评定为轻伤害或轻微伤害。
反应性精神病既往无发作史,又有确切的经历重大精神伤害史,精神伤害与精神障碍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评定为精神伤害之轻伤害。由于精神伤害的特殊性和反应性精神病的症状表现(当时伤情)和预后之间不成比例关系,有的学者认为不属轻伤害范围,应评定为重伤害。其所指的反应性精神病,严重影响受害人精神健康和直接危害社会安定的,列在精神伤害之重伤害中。
对某些精神障碍的精神伤害程度评定,各地法学、精神病学专家学者尚有不同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