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法院一审认定润华所未对借款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调查和审核存在过错,判决润华所赔偿周某经济损失497800元。润华律师所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6月,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律师在担任借款合同的见证过程中,除了见证借款行为外,还应当对借款各方情况予以必要核查、对借款用途进行适当了解。本案中,润华所律师违反见证律师在执业时应负的注意义务,其见证行为存在过错。故润华律师所的见证行为与周某财产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就周某的损失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周某在有律师见证的情况下,依然要通过自己的判断力判断出借钱款的风险。润华所的见证行为并非导致周某损失的必要条件。故判决润华所赔偿周某经济损失249800元。(徐文杰)
律师见证是近年来迅速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兴法律服务业务,因其简便易行受到当事人欢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律师见证的概念尚无明确界定,一般认为,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某项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法律服务行为。关于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律师法第25条关于律师可以从事业务范围的第6项“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中有所涵盖,其他亦有一些部门规章涉及。尽管律师见证业务尚无明确法律规范,但由于社会经济生活复杂程度的加剧,市场需求之下一些律师事务所纷纷开展此项业务,一些没有律师资格的法律服务所的从业人员也来分一杯羹。然而这项新兴业务在实践中却出现了频频遭遇索赔的情况,笔者在百度中输入“律师见证赔偿”的关键词,搜索结果竟有26.4万篇之多。律师见证业务存在的风险使一些律师望而却步,这对该项业务的发展极为不利。
我国实行的是国家公证制度,律师见证属于民间证明的私证范畴,与公证相比存在实质性差别:一是证明主体不同,律师见证以律师事务所名义进行,而公证以国家机关名义进行;二是效力不同,律师见证在法律上仅作一般的证据证明,而公证则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要件效力;三是程序严谨不同。公证有严格的程序规定,而律师见证尚无法律程序规范。尽管律师见证相比公证其法律地位尚无明确界定,但是由于当事人对于法律专业人士的信任,一般都会对见证了的事项产生合理信赖的心理,这种预期心理与实际结果之间产生一个差距,即当事人居于对律师的信赖而确信的见证结论,与查证属实的实际情况的差距(包括真实性和合法性方面),这个差距成为律师见证风险滋生的温床。
纵观近年来见诸报道的律师见证遭遇索赔的案例,笔者认为其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严格核查当事人的资格。如曹某诉上海市润华律师事务所一案,律师对F公司早已吊销执照以及陈某作为晶森公司虚假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等事实根本没有审查出来,导致见证了一个诈骗合同使当事人蒙受损失。二是未谨慎审查见证事项的合法性。如何女士请深圳某律师事务所见证自己的买房合同,装修居住后才知道该房系禁止出售转让的集资房,买房合同是无效的。何女士为退房诉讼,被法院判令承担装修损失的30%。三是未严格审查见证事项的真实性。如本案中法律工作者在见证房屋买卖时竟仅凭他人陈述,既未审查房屋共有人人数,也未要求共有人到场签名就认定合同依法成立,导致合同无效。四是未认真审查见证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如北京的廖老汉请律师见证遗嘱,律师竟未要求廖老汉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导致遗嘱最终无效。五是见证书制作过于简单,缺乏规范。调查表明,大多数见证书都比较简单,有的只写“经审查,该协议合法成立”几个字,有的律师甚至连见证书都不出,仅在见证的有关合同或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这就影响了见证质量。
作为一项已经客观存在并日渐发展的法律服务项目,律师见证是国家公证的有益补充,需要加以扶持和规范。笔者认为,应当赋予律师见证更高的法律地位,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规范性《律师见证条例》,对律师见证的法律地位、见证范围、见证调查权利、见证程序、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使律师见证业务开展有法可依,从而在我国形成由公证机关的公证和执业律师的律师见证共同组成,但业务范围又各有侧重的一个完整的国家证明体系。(徐文杰)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